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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
**标志主要不是为助航目的而设置的,它用于指示某一特定水域或特征。如:检疫锚地;军事演习区;海洋资料探测、海道测量、水文测验、潜水、打捞、海洋开发、抛泥区、测速场、罗经校正等海上作业区;分道通航区、分隔带(当使用常规航道标示分道通航可能造成混淆时,使用**标);电缆或管道线和娱乐区域及水产作业场等。
**标志**标为单个黄色X形,标身颜色为黄色标身、黄色灯光,灯质必须区别于方位标志、孤立危险物标志和新危险物所规定的灯质,
航标的主要作用主要有以下四类作用,分别是:
①指示航道:形式有标示航道的界限(如侧面标)、指示航道的*线(如安全水域标)等;
②船舶定位:利用固定的确知位置的航标(如灯塔)测定船位;
③标示危险区:指示危险物位置,航标,供避离危险物用的航标(如方位标志);
④其它专门用途:标示某些特殊水域(如锚地、禁区、渔区、施工区、测速场等)。
新危险物
新危险物是指新发现的障碍物,航标设备,包括自然出现的障碍物如沙滩、礁石,或人为的危险物如沉船。新危险物可用下述方法标示:
①新危险物用一个或几个方位标志或侧面标志来标示。如果这个危险物特别严重,航标设备,则其标志中至少有一个必须尽快地设置重复标志,直至该危险物的消息已经充分播报为止;
②灯光节奏应是甚快闪或快闪。如果用的是方位标志则显示白光,若用的是侧面标志则显示红光或绿光;
③新危险物可以装设雷达应答器来标示,发莫尔斯信号“D—..”,在雷达显示器上显示出1nmile长度的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