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规格: | 标准规格 | 产品数量: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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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42号公布施行的
《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章 总 则
**条 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条 《条例》*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务;
(二)安排住宿服务;
(三)安排餐饮服务;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五)导游、**服务;
(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申请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申请交通、住宿、餐
饮、会务等事务;
(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申请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
事务;
(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申请。
*三条 《条例》*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中国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
地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中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四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
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五条 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