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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5〕301号文批复,同意揭阳市人民征收揭阳空港经济区登岗镇光明村河溪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930公顷(折合7.39亩)。根据《*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8条、《*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5条和《广东省实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征积0.4930公顷(折合7.39亩),地类为水田0.48亩,建设用地6.91亩。

二、征标准:根据《广东省征保护标准》及《揭阳市区征安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征标准如下:

(一)土地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水田、建设用地每亩75000元(土地费每亩30000元,安置补助费每亩45000元)。

(二)地上附着物标准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

对建筑和**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

(三)坟墓迁移标准:砖砌或者水泥结构的每穴2000元;土坟每穴1000元;骨坛每个800元。

(四)青苗标准:龙眼、荔枝、橄榄、花木场(苗圃)每亩12000元;其他经济作物(香蕉、菠萝、竹笋等)、养殖物(养殖鱼、虾、蟹、鳖等)每亩8000元。

(五)被征单位征安置费用:登岗镇光明村河溪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930公顷(折合7.39亩),地类为水田0.48亩,建设用地6.91亩。土地费22.17万元,安置补助费33.255万元,地上附着物费0万元,青苗费0.7万元,征各项费用总共56.125万元。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单位,由被征单位自行安置。

四、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农民养老**按省**《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农民养老**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揭阳市国土资源局空港分局提出。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揭阳市人民批准实施。根据《*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安置方案》有争议,房屋拆迁律师服务,不影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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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助规定》的通知

(昌政发〔2017〕14号)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

2017年4月7日

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助规定

为严格拆迁管理工作,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令*124号)和《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昌平区实际,定本规定。

*二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村民会(居民会)应积极配合,做好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工作。

*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助、安置的,适用本规定。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助、安置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按照北京市及昌平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条

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承德房屋拆迁律师,面积**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拆迁地区宅基地区位价的40%给予。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令*200号)。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以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为准,且每户不**过0.3亩(折合200平方米),但符合《昌平县城乡居(村)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十条*四款的,可以按照批准的标准进行;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上述用准的,可按照每户不**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面积**出上述规定标准,但共同居住人口中有符合另行审批宅基地条件的,经属地镇**(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后,可以按照在原宅基地内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拆迁,并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补助。

*五条

2003年8月1日(《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施行日期)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属于拆迁房屋的,标准由属地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标准由村民会(居民会)确定,报属地镇**(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拆迁人应按照批准后的标准给予被拆迁人。

2003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6日(《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试行日期)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拆迁人可参照前款实施。

2010年12月6日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未经属地镇**(街道办事处)、村民会(居民会)同意或确认建设的,拆迁时不予。

*六条

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根据拆迁补助安置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农村村民(以下简称困难户),房屋拆迁律师咨询服务,其补助标准为:本次拆迁的宅基地区位价×0.25亩×30%。拆迁补助安置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方式予以安置的除外。

困难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拆迁范围内有住房并且长期居住,同时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以外没有住房;

(二)具有本市常住且户籍注册地在拆迁范围内;

(三)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但符合审批宅基地政策条件的。

困难户申请补助必须在拆迁公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拆迁人提出,并提交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拆迁人应在收到困难补助申请3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困难户标准的,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由拆迁人重新核查;公示期间未提出异议的,或重新核查后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拆迁补助和奖励。

*七条

利用宅基地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因拆迁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按照每建筑平方米300—1000元的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批准后执行。

被拆迁人在申请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被拆迁房屋具有合法的批准建设手续或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经属地镇**(街道办事处)、村民会(居民会)依规定同意或确认;

(二)拆迁时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三)有工商营业执照,且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四)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或凭证。

对于承租宅基地房屋进行经营的,对承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助;双方没有约定的,被拆迁人可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承给予适当补助。

*八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照被拆迁房屋每建筑平方米1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由拆迁人负责搬迁的,不予补助。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可以按照每宗宅基地给予提前搬家奖,具体标准由拆迁人在拆迁补助安置方案中确定。

*九条 房屋拆迁价由宅基地区位价乘以宅基地面积加上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各镇(街道)宅基地区位价执行以下标准,城北街道、城南街道、回龙观镇、东小口镇、沙河镇、北七家镇、南邵镇、天通苑北街道、天通苑南街道、霍营街道范围内宅基地区位价每平方米7150—8850元;南口镇、马池口镇、小汤山镇、百善镇、兴寿镇、崔村镇、阳坊镇、十三陵镇、流村镇、延寿镇范围内宅基地区位价每平方米6800—8220元。具体拆迁项目的宅基地区位价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规定范围内评估确定。

*十条

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当事先征得区**同意,且被拆迁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区域内具备安排宅基地条件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土地,被拆迁人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

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另行审批的宅基地面积少于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合法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对不足部分按照宅基地区位价乘以不足部分的宅基地面积给予;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出控制标准部分,按上述方法计算款的40%给予。

*十一条

占地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助安置方案由拆迁人拟订,经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后执行。

*十二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宅基地区位价等各项补助标准,房屋拆迁律师/,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报区**批准后实施。

*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助规定》(2004年区**令*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已取得区**批准的拆迁补助安置方案且正在实施拆迁工作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实施拆迁工作,本规定施行后的拆迁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和城区改造项目的增多,安置房也逐渐进入了大众的视野之中,部分安置房因为相较市场上的商品房价格偏低,十分引人注目,而安置房所有人因为种种原因希望出卖房屋取得货币,由此,买卖双方的需求推动了安置房屋买卖市场的发展,但是安置房买卖经常面临登记难的问题,很多时候是因为安置房没有。今天,京坤律师就把安置房办理的流程及所需要的材料给大家分享一下,希望大家可以顺利地办下。

一般来说,拆迁安置房没有,主要是以下原因

1、不是完整的房屋产权,本身房屋就是没有办理资格的;

2、可以办理,但是因为开发商还没有办理相关程序,因此还不能获得;

一般来说,拆迁安置房的是由开发商去办理的,但是也存在由个人办理的情况。拆迁安置房的办理,是需要通过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来办理,在办理时,一般是需要缴纳契税等相关费用的,具体金额需要根据房子情况来确定,也和地方的规章制度有关。房屋拆迁律师

安置房办理的流程

目前,全国已经开始开展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因此房产部门已经不再单独发放了,而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来统一发放二证(国土证和)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所以申请人只需去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即可。接下来京坤律师为大家介绍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具体流程。

1、申请权籍调查。这一步骤主要是为了对房屋的情况进行确认,比如房屋的位置、权属来源是否准确、界限是否明晰等等问题,这是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步。申请人需要带的原件及相关的征收材料证明(比如拆迁协议,安置协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等等)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并申请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

2、去税务机关询问缴税的相关事宜。一般来说,办理拆迁安置房的,是不需要缴税的,一般是去当地地税办理。但是由于不同地区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可能有的的地方安置房办理是需要交税的。一般来说,缴纳税务的相关问题,只需带以及征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3、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这个需要到新成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办理,需提交的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申请人的原件及复印件,完税证明,以及征收的相关材料。一般来说材料提交上去很快工作人员就会和你进行联系。

在这里京坤律师要提醒大家,并不是所有的拆迁安置房都可以办理不动产证书,只有拥有完整产权的房屋才可以办理。如果房屋不是全产权,那么是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如何辨别自己的房屋是不是全产权,一般来说拆迁时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会写明房屋的性质,如果存在约定不明、开发商未办下来相关手续而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违约情况,建议及时咨询律师,必要时委托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承德房屋拆迁律师-房屋拆迁律师-房屋拆迁律师/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是北京 朝阳区 ,法律服务的**,多年来,公司贯彻执行科学管理、创新发展、诚实守信的方针,满足客户需求。在北京京坤**携全体员工热情欢迎各界人士垂询洽谈,共创北京京坤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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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是010-53382208,联系手机是17778124896, 主要经营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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