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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单位规章原则完善作业主张加班薪酬未获支撑
1、约好加班薪酬核算规范及7日贰言期。本案中,两头签定的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中约好,核算加班薪酬的基数为市濮阳律师低薪酬。若劳动者对薪酬支付情况有贰言的应当自收到薪酬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贰言,否则视为员工对支付薪酬数额的认可。我们说,单凭这些规矩不可能处理加班薪酬方面的全部问题,但是有类似规矩将有助于用人单位有据可循,以应对劳动争议。
2、约好《员工手册》等规章原则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在以往案例中我们也曾分析过,将《员工手册》等规章原则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首要目的是在劳动争议发生时证明用人单位曾向劳动者送达过《员工手册》。且本案中,用人单位关于加班需求预先央求的规矩也值得我们学习和学习。
3、关于提前30日间断劳动合同。本案两头《劳动合同》将于2015年2月28日到期间断,而用人单位于2015年1月23日提前告诉劳动者间断《劳动合同》的作法符合相关法则规矩也值得我们学习。但在此现象下用人单位需支付间断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我们的公开课中也曾告诉用人单位怎样尽量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小窍门,没有掌握这小窍门的用人单位能够参加我们濮阳律师新一期的公开课以便获得更多劳动用工处理方面的知识。
工伤赔偿具体项目及标准
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一)项、*(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办理离职证明,离职员工怎么办?
劳动者提**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不帮劳动者办理离职证明。劳动者应该怎么办?如果用人单位再三拒绝开具离职证明的话,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一名设计师应聘一家私人公司,当他要求离职时候,老板要求他将手里的设计图完成才能离职。经过一个多月后,设计图交上去几次被退回,要再修改。之后他直接离职,去了新公司,新公司要求提供离职证明。而老公司要求他处理好原来的工作才办理离职证明,那么他该怎么办?
释疑:
提出辞职后一个多月才离职,符合法律规定。无论原工作是否完成,劳动者与原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结束。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应当开具退工证明并在持有的劳动手册上做相应记载后将劳动手册退还给你。公司方拒绝开具离职证明及拒绝返还你劳动手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其仍坚持己见,不予配合的话,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车辆损失鉴定要经过哪些步骤
不管是发生了交通事故,还是因为一些意外事件,导致机动车车辆受损,只要在投保了相应车险的情况下,此时都是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不过在理赔之前还是要先对车辆损失做出鉴定,那么车辆损失鉴定的步骤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车辆损失鉴定的步骤是怎样的
发生后的车辆损失鉴定应该按照下面步骤办理: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三)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四)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劳动**监察职责和内容
市和县级市、区(开发区)劳动**部门设立相应的劳动**监察机构。
(一)劳动**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2、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3、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举报;
4、承办同级**或者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交办的劳动**监察案件;
5、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
6、指导下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业务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监督职责。
市和县级市、区的劳动**监察机构在业务上受上级劳动**监察机构的监督、指导。
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聘任劳动**监察员。
(二)劳动**监察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劳动**监察员执行监察公务时,行使下列职权:
1、依法进入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了解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3、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用人单位不能立即提供的,可以下达劳动**巡察询问通知书;
4、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