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附则
1.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工商登记地、 税务征管关系在义乌实际行政管辖范围内的物流企业。
2.同一项目(同一依据) 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 的原则确定,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3.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侵权、 假冒伪劣等行为被刑事立案调查的物流企业, 暂缓兑现当年度的奖励。 如查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 取消暂缓兑现部分的奖励(如立案之日前已兑现奖励并被查实追究刑事责任的, 取消并追回所获奖励)。 因重大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物流企业, 取消当年度的奖励,— 5 —如已取得则追缴所获奖励。 履行安全生产或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力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或宗地物流企业安全管理未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的, 减半享受当年度扶持政策。
4.信用等级 E 类企业取消奖励; 信用等级 D 级企业下调 30%奖励额度, 具体以企业在政策享受对应期期末信用为准。
5.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追回当年已发奖励, 取消当年未发奖励, 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6.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从施行之日起至 2020 年12 月 31 日止, 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2018 年计数期间为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2020 年、 2020 年依次类推。 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原《义乌市人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试行)》(义政发〔2014〕 22 号) 废止。
抄送: 市委各部门, 人大**办公室、 政协办公室, 人武部, 法院、检察院, 市诸**。
三、 引导物流运输车辆专业化发展
1.自有货运车辆总吨位在 200 吨(含) 以上(其中重型运输车— 3 —辆吨位数占比在 75%(含) 以上) 的物流企业, 当年度新购置重型运输车辆, 牵引车与挂车配套申请(配套比例在 1: 1 至 1:2 之间),按车辆购置价款的 4%予以一次性财政贴息。 享受贴息的车辆, 三年内不得转让或过户, 否则追回贴息资金且该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同类财政扶持资金。
2.对自有货运车辆总吨位达到 2000 吨(含)以上、3000 吨(含)以上、 5000 吨(含) 以上的物流企业, 分别给予 20 万元、 3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主体达到更高一档标准时, 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为进一步促进义乌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根据**《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 《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 年) 》 以及《义乌市“十三五” 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 等文件, 结合本市实际, 提出如下办法。
七、 支持海铁联运发展对从事铁路西站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的承运企业, 按照铁路西站实际到发的集装箱重箱数量, **年、 *二年、 *三年分别按每个标箱 275 元、 160 元、 120 元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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