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中国**商标认定服务
北京润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所在区域:北京房山拱辰
  • 经营性质:私有企业
  • 企业类型:商业服务
  • 注册地:北京市房山区
  • 主营产品:知识产权 商标注册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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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润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条  为规范**商标认定工作,保护**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条  **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依据当事人申请,结合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商标。

 

*四条  **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五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商标案件审理和认定工作。

 

*六条  当事人在商标异议案件中,依据商标法*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保护的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的证据材料。

 

*七条  当事人在商标评审**审理的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和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案件中,依据商标法*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可以向商标评审**提出**商标保护的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的证据材料。

 

*八条  当事人在商标违法案件中,依据商标法*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的证据材料。

 

*九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案件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十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十四条**款规定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利税、销售区域等材料。

前款所称近三年,在商标异议案件、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案件中是指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或者被提出无效宣告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前的三年,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是指在提出**商标保护请求日期之前的三年。

 

*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本规定*六条、*七条提出**商标保护请求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应当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及时作出处理。

 

*十二条  当事人依据本规定*八条提出**商标保护请求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十三条和本规定*十条、*十一条进行核实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件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商标案件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十三条和本规定*十条、*十一条进行核实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市(地、州)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件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商标局。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立案机关,由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十四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在认定**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十四条**款和本规定*十条所列各项因素,但不以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

商标局、商标评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的,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十五条  对于商标异议案件、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案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应当及时作出不予注册决定、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和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裁定。对于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商标局应当及时向有关的报送案件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认定批复。

 

*十六条  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商标局作出认定批复后的六十日内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罚决定书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商标局作出认定批复后九十日内将本辖区内**商标案件处理情况及相关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商标局。

 

*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对**商标的保护,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机关依法处理。

 

*十八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并结合在案证据,对案件作出给予**商标保护的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有异议,且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结合在案证据重新进行审理。

 

*十九条  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当事人通过案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商标认定保护的,由商标局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并通知报送案件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本规定*十二条、*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履行立案和审查职责,或者违反*十四条二款规定未提供真实材料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整改。

 

*二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应当依法审核证据材料,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负责。

 

*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十七条的规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就**商标案件作出处理或者逾期未报送处理情况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责令其整改。

 

*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商标认定工作监督,并派员参加研究**商标有关会议。

 

*二十三条  参与**商标案件处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秉公执法、认真履责。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办理**商标认定有关事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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