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与宅基地有什么法律关系?
宅基地与房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两者的关系具体表现在:宅基地是房屋存在的基础和承载物,没有宅基地,房屋就无法存在,相反,没有房屋,宅基地也将失去其存在的目的而不成其为宅基地,从而变成了一般的其他土地,因而两者在空间上是统一的,在法律概念上是一致的,房屋时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则是以承载住房为目的的土地,两者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联系的整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的住房归农民所有。这样,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与房屋所有权主体存在着并非一致的情况 拆迁补偿,但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为农民享有。那么,当农民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时,宅基地是否也必然遵循“地随房走”的原则,即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发生变动?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农村房屋依据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发生所有权变动时,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但是在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问题上,应注意掌握一个时间界限,即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房屋买卖中的宅基地使用权均随房转移,*办理批准手续;但自该《条例》颁布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未经审查批准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方 拆迁补偿标准,房屋买卖亦无效,但买主可将房屋拆走。另外,村民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使用,另作统一安排。但在农村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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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
**拆迁补偿款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款。由于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因此,**拆迁补偿款是不仅在货币补偿方式下存在,在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中也存在**拆迁补偿款。
**拆迁补偿款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 房屋拆迁补偿,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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