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一知识产权提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总署,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根据1995年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备案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寻求保护的前提条件。2003年12月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此进行了修改,不再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申请保护前必须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但是,对某些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例如商标**权权利人,备案与否有很大的差异,河南版权服务,主要体现在:
(一)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根据《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力主动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
(二)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尽管根据《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进行备案后,仍然需要在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时向有关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但是,从实践看,海关能否发现侵权货物,主要依赖于海关对有关货物的查验。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情况、有关图片和照片等情况,使海关有可能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扣留。
知一知识产权提示商标是市场竞争的“利器”。尽管迈克尔·乔丹说:“这个诉讼不关乎金钱,是关乎原则的问题,这将关乎我个人的名誉。”但商标权背后所代表的经济价值不言而喻。在“乔丹”品牌于中国市场一路走高时,与迈克尔·乔丹签约的美国耐克公司就数次对乔丹体育的商标提出了质疑,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驳回。
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在裁定中均认为:“耐克公司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Michael Jordan’已经成为服装等商品上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同时,运动员迈克尔·乔丹仅在篮球运动领域里具有一定**度。但‘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在除篮球运动之外的其他领域里,河南版权服务代理,‘乔丹’并不与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具有对应关系。运动员的**度不能等同于‘Michael Jordan’商标在服装、鞋、帽商品上的**度。”
记者发现,目前类似“乔丹”的案件在中国还有很多,比如“科比”篮球和“马拉多纳”足球等。较近,美国男子职业篮球联赛的华裔球星林书豪,以其优秀的战绩*蹿红,成为海内外追捧的焦点人物。而江苏无锡的一家体育用品企业两年前只花费4460元,就注册了“林书豪”的中文名字,还有他的英文名字。另外,一家域名为“”的网站正在寻求转让,该网站表示,河南哪家做版权服务,林书豪已成为世界上价值增长较快速的品牌名号,价值约1400万美元。“
知一知识产权讲述商标申请人找代理机构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代理机构不是核准机构,商标的审查和核准是由国家商标局来决定的。即使是国家商标局在没有完成繁杂审查过程前也不敢轻易下结论该商标申请行或不行,更何况代理机构呢?
那么在这个审查过程中,商标并非**被核准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
1、商标查询盲区不可避免
从商标查询盲区上分析,所有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存在6---7个月的查询盲区,就是在申请人商标申请之前的6---7个月内其他人申请的商标由于没有在网上公布,所以查不到这期间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所以6---7个月的商标审查盲区就为商标注册埋下了风险。即使通过商标局审查员查询商标局内部数据库,也有1---2个月的查询盲区。
2、商标审查标准受多方面影响
(1)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商标审查标准也不断的被修改。2001年商标法修订之后,许多原本不加限制的名称,都禁止注册商标,如“中南海”、“*”、“北京”等。
(2)商标审查带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商标局为了加快审查进度,不断招聘和更换商标审查员,而各个审查员的从业资历、专业素质不同,其认识和判断能力不可能完全一致,势必导致某些商标这个审查员认为可以核准通过,另外的审查员却认为应予驳回,正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