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存收益和剩余收益
留存收益是一个历史概念,是指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净利润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于企业内部的积累。根据《公**》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依据公司章程等对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时,一方面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提取盈余公积,将当年实现的利润留存于企业,形成内部积累,成为留存收益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朝阳工商注册,分配利润或股利后的剩余部分,则作为未分配利润,西城工商注册,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这部分同样成为企业留存收益的组成部分。
撤回投资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五条关于“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海淀工商注册,其取得的资产中,工商注册,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