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系统维护费是否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问:电子信息系统大额的维护费用是否要按年度摊销,还是说可以一次性在发生当年税前扣除?
答:
《企业所得税法》*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十三条*(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 价内税,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根据上述规定,对电子信息系统的维护费用如果是每年发生的常规维护费用, 价外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年损益;如果是应由本年度和以后年度负担的1年以上的维护费用,则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申报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的22种情形(二)
由于目前差旅费发放标准并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在执行中,各地税务机关对差旅费津贴的个税处理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企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过各地财务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企业能够证明自行建立的《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给予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三是纳税人按照所在单位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在单位没有相关规定的,按各地财务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四是税务机关直接规定明确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差旅费津贴标准,**过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差旅费津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10]195号)规定,企业应建立《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制定有《差旅费管理办法》,且其中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济南 ,在标准内实际给予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否则,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扣除标准应根据当地文件规定。
误餐补助
根据《国家税务部门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