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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等文件规定,“双软认定”事项已取消行政审批,产业主管部门不再对软件产品、软件企业发证,但国家对软件产业的支持政策并未取消。
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政策落实的需要,积极响应国家以及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为企业服务的要求。为此,我协会联合我省骨干软件企业共同起草制定了《江苏省软件企业/产品评估规范》(附件1)。该规范自2015年11月26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开展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自愿接受行业自律评估的企业,包括软件开发企业、软件外包企业、信息服务企业和动漫、游戏企业。(2015年已提交双软认定材料并取得受理号的企业,请打印企业评估委托函和产品评估委托函(附件2、3),盖章签字并将原受理号写在右上角后于12月10日前交至各市受理点)
二、评估周期
软件企业:自评估材料申报合格起30个工作日内。
软件产品:自评估材料申报合格起30个工作日内。
软件企业认定所需资料
(1)软件企业认定档案卷内目录一份;
(2)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二份;
(3)授权书和保证书各一份(被授权人是申请表中的联系人,法人或负责人手写签字、公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盖公章);
(5)上年度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各一份(复印件加盖财务章或公章,手写保证此报表与报税务的报表一致,损益表空白处手写营业外收入来源,交营业税的营业外收入应计入总收入,手写部分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盖财务章);
(6)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盖公章,上年度自产软件收入涉及的全部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等);
(7)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盖公章);
(8)提供占全年总收入35%以上的软件销售发票清单(首页、抽选页、末页)、抽选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自产软件收入占到软件总收入的50%以上,发票清单和发票复印件盖财务章,合同复印件盖骑缝公章);
(9)上年度费用明细帐帐本原件及12月份科研开发成本明细帐帐页(首页和末页)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10)大专以上人员名单(首页、末页)一份(加盖公章);
(11)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